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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调研与建议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05-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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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红1,周云龙2
(1中国农科院科农业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081;2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质量标准处)

摘  要:对浙江杭州径山茶地理标志保护情况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促进我国名、特、优农产品的生产和发展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径山茶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实施地理标志注册保护是欧盟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相关规定的要求。地理标志注册是对与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密切相关的质量、信誉和其他特征的产品进行保护的一项制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也有利于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生产特色产品的积极性。本文在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茶地理标志保护情况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促进我国名、特、优农产品的生产和发展的措施建议。
1  径山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注册情况
1.1  申请注册程序
径山茶是在2002年下半年由杭州市余杭区茶叶协会正式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在经历3个月的公告期以后,于2003年2月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为地理标志类证明商标。径山茶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和注册人为径山茶叶协会。
1.2  注册要求
申请要求递交的材料包括:径山茶种植地域的气候特征说明、申请主体的管理能力证明、径山茶叶品质及信誉度证明、径山茶叶管理与基地建设及标准化生产情况。申请材料上报国家商标局核准之后,要求在3个月的公告期内无异议。期间,国家商标局对径山茶叶生产基地进行了实地考察。
1.3  收费及其他
径山茶叶协会聘请了杭州商标事务局作为中介机构协调注册申报相关事宜。径山茶证明商标注册直接费用约3千元,间接费用数万元。
2  径山茶地理标志保护管理情况
径山茶是杭州市余杭区7大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发展速度较快。2003年,种植面积约达1万亩,产值约6000万元,近年年增长率高达50%。径山茶获得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证明商标核准注册的1年来,当地农业部门(茶业协会)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了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径山茶”已经成为在当地乃至全省享有较高信誉的证明商标。
2.1  制定管理办法
余杭区农业部门起草并会同工商部门共同出台了《“径山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操作办法》。明确规定径山茶叶管理协会对“径山茶”证明商标享有专用权,负责对“径山茶”证明商标申请使用的审核批准。此外,《管理规则》及《操作办法》对“径山茶”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地域范围、产地环境、栽培技术规程、加工工艺、品质特征)、使用申请程序、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证明商标的管理及保护等作了详细规定。
2004年3月,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局联合余杭区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径山茶叶管理协会共同出台了《关于公布2004年度径山茶生产企业的通知》。《通知》对24家生产单位、基地面积、位置和核定产量进行公告,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
2.2  部门分工与职能
径山茶叶管理协会是“径山茶”证明商标使用的具体管理机构。茶业协会挂靠余杭区农业局,余杭区农业局局长兼任会长。径山茶叶管理协会负责《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核,负责对使用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余杭区工商局对《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审查,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技术监督部门基本不参与“径山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
2.3  管理效果
为避免产品商标标识出现混乱,根据《管理规则》和证明商标优先于商品商标的原则,生产者使用“径山茶”证明商标之后,不再允许使用各自的商品商标。径山茶证明商标的使用人(首先要求是会员)需向径山茶叶管理协会提出使用申请,在审核合格后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及证明商标标识,需缴纳管理费(农民会员统一为20元/年,企业会员500~800元/年,具体以生产者总包装成本为基础加收15%管理费计算),受协会的统一管理。使用人无权将证明商标转让他人使用。径山茶叶管理协会对“径山茶”证明商标标识实施统一设计、统一发放包装的使用管理办法,大大提高了“径山茶”的信誉和市场价格。使用证明商标的“径山茶”比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约高出50%,茶农和茶叶加工企业得到了实惠。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和推动农产品生产标准化、区域化、名牌化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3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建议
我国农产品生产地域范围广,区域特征明显,特色农产品多,传统的特色加工工艺出众。加强食用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对于推进我国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和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附加值,保护我国传统优势农产品和加工工艺,促进农产品出口和增加农民收入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欧盟国家和其他一些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历史说明,地理标志对于保证特定地理区域生产的农产品,特别是食用农产品的品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农业部门也是国际上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的重要主管机构。
目前,我国基层农业部门和工商部门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合作已经有了较为成功的模式,农业部门事实上发挥着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的主体作用。但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标志使用的统一监管等方面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3.1  开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的资源调查
发动基层农业部门对基本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农产品资源状况、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生产、加工、流通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这有助于对未来发展前景作出科学判断,有助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措施。
3.2  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
进一步明确农业、工商部门在地理标志注册审核与保护监管等方面的职能。职能划分上,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的统一受理和初审(包括申请主体资格的审查和技术审查),负责对地理标志保护地域的确认和产地环境、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和评价,负责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的技术审查,负责对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包括生产基地和市场流通)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监督,协助工商等部门参与对地理标志违法使用的查处和行政处罚。明确农产品生产者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证明商标专有人享有对地理标志使用的独立管理权,负责对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的生产指导和质量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主体的审核、申请程序的审查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核准,负责地理标志使用登记备案、受理地理标志使用纠纷的申诉和管理程序的审查,会同农业部门负责对市场假冒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查处。
3.3  实行统一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管理
为避免产品商标标识出现混乱和树立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的品质信誉,应参照欧盟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目前标识使用管理的现实情况,对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的名称和标识实行规范、统一管理。已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名称可以继续使用,但必须在产品包装物上加贴全国统一的地理标志标识。所有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农产品不管其产品类型、产品形态均实行统一的标识管理,鼓励使用地理标志标识的农产品包装物不同时使用商品商标,但必须标注生产商或实行编号管理,以实现质量追溯。
3.4  地方政府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提供相应补贴或
生产支持,以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事业的发展
建议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优势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发展需要,制定切实的财政补贴与生产支持政策,可考虑先申请保护、发展品牌、后补贴的措施。◇

参考文献
[1] 陈永红,刘宏.欧盟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制度.中国食物与营养,2004,12.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志[2004]第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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