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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患的报告?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04-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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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食物中毒的报告?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我国食物中毒的报告制度,卫生部颁布了《食物中毒调查 报告办法》,我国食物中毒报告体系越来越完善。?
    1、食物中毒报告的目的在于及时掌握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及时控制食物中毒的蔓延和事态 的扩大,便于确定中毒原因,分析发生的规律,采取防制措施,调查取正,追究肇事者的法 律责任,有效地减少的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2、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是法定食物中毒的报告人。发生食物中 毒的单位包括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中毒病人发生的单位,尤其是集体性的食物中毒病人往 往集中在某一个单位,当集体食堂发生食物中毒时,肇事单位与中毒病人发生单位(受害单 位)就是同一个单位。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工厂的保 健站和各级医疗单位。受害者(中毒病人)及其知情人的举报,虽然不是法定的报告人,但也 是报告的一个重要途径,往往是在与肇事单位进行赔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向卫生行政部 门举报,中毒时间早已过去。?
    3、食物中毒报告人应当在了解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后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最常用的报告方式是电话,要求在4h内报告。对100人以上集体性食物中毒或有死亡 病例的重大食物中毒要求逐级上报,在48h内报至卫生部。在卫生监督统计报表中有专门的 食物中毒个案表,在进行计算机电子邮件报告的同时使用统一的报表是目前逐级报告中常用 的方式。
    4、食物中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中毒单位、地址、中毒发生的时间、中毒人数、可疑中毒食 品、主要的临床症状和病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要求报告的内容尽量详细,为开展 调查提供线索。实际上及时的电话报告,原则上都是疑似的报告,不可能提供更多的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时应尽量多加询问,为组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的准备提供可参考 的线索,如中毒病人与肇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在同一管辖区或分布在几个管辖区,应及时 报告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便于协调开展各辖区内的有关调查。?
  (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
    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等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 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各类传染病报告 人员不得隐瞒和谎报。卫生部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专门设置了疫情报告的第三 章,对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各类传染病报告的病 种、不同的报告时间以及流动人员的传染病报告方面均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同样是食 源性传染病报告的法律依据。?
    常见的食源性传染病都包括在传染病防治法法定的35种传染病中,如甲类传染病中的霍乱,乙类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丙类传染病中的感染性腹泻病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这些食源性传染病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均有一套完善的报告制度及 报告统计要求和格式规范,只是没有专门区分食源性的与非食源性的传染病,在35种法定传 染病中还有一部份既可经食物传播又可经接触或呼吸道传染的,如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等, 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有时也较难区分是食源性还是非食源性。?
    未列入传染病管理的经食物传播的人畜共患病,如常见的囊虫病、旋毛虫病等报告制度,有待进一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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