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卫生部在1990年颁发了《35种传染病的诊断标准》和《肝炎防治方案》,但是作为一大 类食源性疾患,尚无统一的诊断与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对食源性疾患病人的诊断主要由临床 医生根据各种疾病的特有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化验的结果进行诊断,最后的确诊往往要通过 卫生防疫机构对病原的培养分型。对于食源性疾患的暴发流行,通常由卫生防疫机构根据流 行病学调查予以确认。? 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处理? 由于其他食源性疾患很难查获造成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所以对这些食源性疾患的处理 主要是技术处理,其行政处理往往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如上海1988年甲型肝炎暴发大流行后 ,经调查查明与受污染毛蚶的关系。上海市政府则作出了在上海禁食毛等食食水产品的抽象 行政行为,对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对某些典型的通过调查取证找到 直接责任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当然这 种行政处罚对象与食物中毒的处罚对象一样只能是食品生产经营者。? 对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处理,按其不同的病种可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病人的临床特征,采取住院隔离式留家隔离,进行全程治疗,在症状消失后仍需服 药数日,经检验病原三次确认为阴性方可解除管理。? 2、对疫点进行消毒处理,对病家进行终末消毒,对留家病人应指导日常性消毒。特别要注 意对粪便、便具和居室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3、发现人畜共患病的流行时,应立即停止病畜(禽)外运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捕杀、销毁、消 毒等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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