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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我国动物尸体管理制度,切实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进程…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05-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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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怀伟  崔长存  程德民

北京市房山区交道畜牧兽医站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理论、管理制度及体制创新、法律法规与管理政策等必须植根于生产实践。本文讨论的动物尸体管理问题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实践环节。

笔者刚参加种鸡场的工作时,经常与收购死鸡、死猪的人接触,他们收购动物尸体都是为了加工出售。近来,北京、上海有关动物尸体的社会新闻不断,北京电视台《今日话题》栏目在2004年4月22、23日连续两次播放了北京市平谷区太平街村加工病死鸡的报道;2004年7月9日新华网报道,上海有臭肉加工,上海市场出现摇身变脸垃圾肉。

“不可食用的动物尸体”经过加工成为食品,进入人们几乎不设防的日常生活,十分引人注目。由于不可食用的动物尸体价格低廉,光凭感官无法辨别好坏,加工成熟食更有欺骗性,这些所谓“食品”在农村、集市和低档的商店、商场颇受欢迎。应该承认动物尸体加工已经成为一个规模宏大的地下“黑”产业。食品安全问题是个大的概念,动物尸体只是其源头之一。

1.动物尸体的概念

1. 1动物尸体的概念  动物尸体(Animal carcasses):指死亡动物的完整或部分躯体,包括动物内脏及其报废肉类。

广义上动物尸体应包括所有的死亡动物的完整或部分躯体,不仅是饲养的畜禽、特种养殖动物,还有野生的动物,甚至各种昆虫。从这种角度讲,动物尸体的概念大大超出了一般的理解范围。

狭义上动物尸体仅只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的死亡后的完整或部分躯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指的动物范围,但在《动物防疫法》中“动物尸体”概念并未定义,教科书上也未对此进行定义。

1.2 动物尸体的分类  动物尸体的分类,每一种分类有每一种分类的价值和意义。在当前,“动物尸体的分类学”从某种角度讲非常有意义。现实中,有不少例子就说明,不法分子有意钻人们缺乏动物尸体常识和科学技术忽视动物尸体分类研究的空子。如羊胎“变”鹿胎,死鸡雏“变”炸麻雀等。

1.2.1 按动物的死亡的原因分类  动物的死亡的原因有:屠宰,疫病,疾病,冻饿,中毒,衰老,意外伤害(水淹、地震、车祸)等等。就目前我国的法律管辖讲只涉及屠宰、疫病,而对疾病,冻饿,中毒,衰老,意外伤害(水淹、地震、车祸)等等则是法律的空白。尤其这种分类还关系到死因鉴定等问题,因此这一分类在动物尸体的分类中最值得研究。

1.2.2  按动物的种类分类  动物的种类的分类有很多种,动物尸体的分类可按照生物学的方法分类。

1.2.3 按动物的用途分类  动物用途的种类有:食用、役用、试验用、观赏、宠物等。相应的动物尸体的分类也就必须分为食用、役用、试验用、观赏、宠物等,也有单一和兼用的混杂.

1.2.4 按人类可否食用分类  这一分类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关系密切,应该进一步研究。

  可食用的动物尸体:经过合法的规范生产、检疫、屠宰、加工的动物尸体,才可以成为食品。可食用的动物尸体中经常用的规范的术语应该叫“胴体”。胴体(carcass)指动物屠宰后,去除头、尾、四肢、内脏的肉体(一般包括肾脏和板油)。随着人类进步,可食的动物尸体会减少,可选择的范围也越来越窄,在这个领域上的进步是一种万幸。

不可食用的动物尸体指除了法律规定的可食用的动物尸体之外的所有动物尸体。

1.2.5 按动物的生存方式分类  动物的生存方式主要指饲养和野生。大多野生动物及其尸体是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

3.动物尸体的危害

    传播疾病、危害食品安全、生态危害、冲击经济秩序是动物尸体的四大危害。动物尸体往往是由于什么样的原因死亡,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相应的危害。根据动物尸体作用的对象不同――人类及动物、食品、环境、经济等――可以深入的研究,由此引发突发事件。

3.1 忽视动物尸体的危害案例:反刍动物尸体做原料的饲料酿成了疯牛病

实践证明,用反刍动物肉骨粉(包括反刍动物尸体)喂牛羊,为了农业工业化的需要用同类喂同类才酿成了疯牛病。用牛羊肉骨粉来代替植物蛋白作饲料,一代又一代,周而复始,使疯牛病病毒潜伏越来越多。为了降低成本,从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英国饲料加工业还有意降低了本来有规定的加工温度,从而促进了疯牛病类病毒的存活与扩展。

据统计,英国累计已有140多人死于新型克雅氏病,包括美国等国家也先后发现过10多起与该病相关的死亡病例。疯牛病的传播告诫全世界的人们,千万不要再简单把“动物尸体”废物利用、变废为宝了,也提示喜迎奥运的北京千万不要小瞧“动物尸体”的危害和潜在的影响。

3.2 动物尸体的危害分析

造成我国动物尸体的危害有着深层次的原因。首先,人们文化水平低,食品卫生知识、公共卫生知识难以普及,食品安全、食品卫生问题本就来势迅猛,专业人士都始料不及,何况忙忙碌碌的普通消费者;其次,经济利益驱动,“黑”产业推波助澜,动物尸体加工产品往往“物美价廉”,而且“厚利多销”,“黑”产业有强大的生命力,“黑”产品有极大的诱惑力;最后,特别是我国的动物尸体管理观念滞后,我国至今还没有关于动物尸体管理的系统、有效的法律、法规,没有更强大杀伤力的管理是不会对动物尸体的危害战而胜之的。

3.2.1 传播疾病,危害人类及动物的健康

动物尸体尤其是不明死亡原因的动物尸体存在着极大的危险,烈性传染病、毒物极有可能潜在于这些尸体中,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都会引发扩散、传播。这些危害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直接接触甚至食用而被感染或二次中毒、三次中毒,间接接触被尸体污染的车辆、工具、水源、场地、衣物、空气等都可以受到伤害。

目前,全世界已证实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有250多种,其中较为重要的有89种,我国已证实的人畜共患病约有90种,几乎都可以经过动物尸体传播。《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名录》之中所列,共计117种疫病在动物尸体上也可以携带并传播。

3.2.2 危害食品安全

笔者刚参加工作时,经常与收购死鸡、死猪的人接触,他们收购动物尸体都是为了加工出售。近来,北京、上海有关动物尸体的社会新闻不断,北京电视台《今日话题》栏目在2004年4月22、23日连续两次播放了北京市平谷区太平街村加工病死鸡的报道;2004年7月9日新华网报道,上海有臭肉加工,上海市场出现摇身变脸垃圾肉。

“不可食用的动物尸体”经过加工成为食品,进入人们几乎不设防的日常生活,十分引人注目。由于不可食用的动物尸体价格低廉,光凭感官无法辨别好坏,加工成熟食更有欺骗性,这些所谓“食品”在农村、集市和低档的商店、商场颇受欢迎。应该承认动物尸体加工已经成为一个规模宏大的地下“黑”产业。食品安全问题是个大的概念,动物尸体只是其源头之一。

3.2.3 危害环境安全

未经处理的动物尸体腐烂变质,污染空气,产生恶臭,令人生厌。动物尸体还可以富集重金属、毒物,污染其接触的土壤、水源等,还可以再经农作物进入食物链,产生循环往复的生态危害。这一方面更加需要深入的研究。

3.2.4 危害畜牧业经济、食品加工业、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据统计,每年因动物死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有200~300亿元,近年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已达千亿元,这样巨大的损失其实并没有彻底消失、蒸发,而是以动物性产品的形式进入生产、加工、消费领域,废物利用,变废为宝了。⑴非法的、不可食用的动物尸体的产业规模不止千亿元,它已经成为宏大的暗流汇入市场,冲击正常的经济秩序,扰乱安全的畜禽产品供求关系,妨碍牧业可持续良性的发展,这么估计不是耸人听闻。⑵危害打击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使对动物产品的正常消费发生转移。日前曝光的死猪腿用“敌敌畏泡制”火腿已经使得正宗的“金华火腿”销量大减。⑶动物尸体的加工管理不仅仅食品加工一条出路,涉及也非常广阔,如:标本制作、皮革业、饲料业、甚至殡葬业,所以研究其危害必须即细致入微,又要通盘考虑。

3.2.5 制造突发事件

日前,在北京北二环主路上发生了10车追尾事故,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竟是为了躲避一只被撞死的小狗。一条小狗的尸体横在公路上,过往车辆为了躲避,结果造成10辆车追尾相撞。这种偶然事件,如果发生在奥运会期间,影响会很不好。

 

4.动物尸体管理对策

动物尸体管理(Animal carcasses management)是新的概念,它应有三层含义:一是动物尸体的保管和料理;二是动物尸体的管制和约束;三是保证针对有关动物尸体的工作顺利进行。

动物尸体管理的内容非常丰富,它涉及到:“户口”、耳标、死亡单、死亡证明、病死畜禽、屠宰场的下脚料和肉铺的废弃畜产品、指定的收集站、巡回收集、烧毁、开发利用等。它应该设计成一种“双向可追溯制度”,从出生到死亡,正方向的可以一环套一环的追查;反过来,逆方向的从死亡到出生也可以,这比单向的可追溯要完善。无害化处理不是“动物尸体管理”的全部内容,无害化处理不能代替“动物尸体管理”。

4.1 加强研究

防止控制动物尸体危害发生,有效的动物尸体管理是关键。而动物尸体管理是一门科学,必须全面系统地进行研究。从社会、经济、政治,以及防疫、卫生、开发利用等多个角度入手,参考、借鉴国际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适合我国的管理办法并最终立法确定。动物尸体管理要有人、有物、有法、有机制、有理论、有出路,禁得起历史和国际的考验。动物尸体加工成肉骨粉作为饲料再利用,过去是一条极好的路子,但是,自爆发疯牛病以来,各国都已视肉骨粉为“毒物”,一条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的路子也越来越窄了。

4.2 加强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动物尸体管理都是点到即止,有一些规定也是限制性、惩罚性、补救性的,而且是散在于众多的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操作性,所以一部专门的“动物尸体管理”法律、法规亟待出台,至少动物尸体管理以《动物防疫法》“补丁”的方式亟待面世。

当前,建立全国性的动物尸体管理法律、法规难度极大,可以请有条件的省、市先行设立地方性法规,比如:北京市可以借举办奥运会的良机再领全国风气之先,而先行一步,作为首都和奥运举办城市,北京在2008年的“绿色奥运”之前应尽早启动“动物尸体管理”。

4.3 加强宣传和教育

动物尸体的危害并不是每个人都认识到了。集市上有些肉贩子明目张胆声称,自己的肉是死的动物所以便宜,即使如此,他们仍不愁销路。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疫病知识等都需要大力宣传、普及。引导人们理智的对待动物尸体的危害,引导人们正确地进行动物性产品的消费,宣传教育必不可少。

动物尸体危害的教育缺位也应弥补。笔者接受4年畜牧专业系统的教育,又从事了畜牧工作13年,对动物尸体危害的认识也有一个过程。当我国处于“温饱”水平时,动物死了本心疼,尸体扔了更可惜,动物尸体的废物利用似乎是益大于弊,人们可以无视其弊;而当经济高速发展,我国进入到市场经济时,人们业已非常重视食品安全和自身生命安全,如果我们仍旧观念落后,容忍动物尸体危害肆虐,无论牧业肌体还是产业形象都将会被损害和侵蚀。

 

5. 几点注意事项

5.1动物尸体是一类特殊的生产、生活“垃圾”

动物尸体有着潜在的危害,传播疫病、污染环境、威胁食品安全、扰乱经济秩序,尤其是传播疫病,有“非典”、禽流感的警示,动物尸体必须特殊处理,所以要单独“立法”、研究、规范。《北京市动物尸体管理办法》的出台是里程碑式的“零”标志象征。

2004年7月15日,北京市顺义区农委发布了《顺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5.2“动物尸体管理”应由政府“买单”

  动物尸体是有价值的,动物尸体出售、加工都可以产生新的附加值,经济利益驱动,使得“动物尸体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市场的问题还应由市场解决,“动物尸体管理”应由政府“买单”。

  从2003年8月开张至2004年5月,北京博爱伴侣火化服务中心一共只接受了100多起宠物殡葬业务,这样的数据同北京庞大的宠物豢养市场和宠物死亡数字明显地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因为宠物豢养者普遍认为其的收费标准偏高。民间行为难以达到管理的目的,即使政府不全部“买单”,AA制也需要政府部分的出人、出力、出钱。

5.3从动物濒临死亡就介入尸体管理

  从源头杜绝病死畜禽流向市场,但是我们更杜绝不了动物死亡,而“动物尸体管理”的出路是疏导,如德国、法国、比利时等国家的做法,是从动物死亡甚至是动物濒临死亡就开始管理,开放的收集、封闭的管理、政府和全社会收获综合的效益。

濒死动物的概念

5.4“动物尸体管理”跨行业、多部门协调

  农业、工商、公安、城管、食品安全等部门都在参与“动物尸体管理”的部分执法,但是长期以来职责不清,协调不力。因此,“动物尸体管理办法”应该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协调、明确责任的法规。

  例如处理宠物尸体,记者询问北京市公安局犬类管理科,他们称只针对活的犬类进行登记,不负责处理宠物尸体。而从北京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了解到,北京目前的殡葬场所并没有对宠物尸体开展无害化处理业务,各殡仪馆都没有为宠物进行殡葬的先例。而我们市农业局畜牧兽医管理处只负责对犬类的检验检疫,也不负责宠物尸体处理。从北京城管了解到,他们目前也不负责对宠物尸体的收集处理。

6. 结语

 

  坚持“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基本理念,一个起点,一个终点之间包括了无数的细节。现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定义下得越宏大,我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研究就应该越精微。笔者们对动物尸体管理的探求仅仅是一块铺路石,仅仅是一块引玉之砖,期望更多的专家、老师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期望切实推进我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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