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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是做好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的根本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05-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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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鹏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  呼和浩特  010051

动物疫病是畜牧业生产的大敌,在中国许多国家的历史上,都有因动物疫病流行而严重毁损畜牧业生产的记载,比如,中国在二十世纪的三十至四十年代,每年死于牛瘟的牛达二、二百万头:二十世纪末,欧洲疯牛病,给养牛业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直至政治社会发生动荡。而在现在,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掌握了更多的防制动物疫病的手段,但是动物疫病仍然是畜牧业生产的大敌,近年来在一些国家、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由于动物疫病而使畜牧业生产遭受摧毁性打击的事实,或者说,有些动物疫病即使未造成摧毁性打击,但也严重地影响着畜牧业的发展,所造成的后果是惊人的。如今年年初的世界范围内发生的禽流感疫情。动物疫病不仅给畜牧业生产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也会危害人体健康。在已知的二百多种动物传染病和一百五十多种动物寄生虫病中,至少有一百六十多种可以传染于人,推测远远不止此数;传播的途径可以通过人与患病动物的直接接触,也可经由动物媒介和受病源污染的空气、水和食品等。人体受某些动物疫病的传染,不仅有害健康,而且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在历史上和现实中都有许多事实存在。有的动物疫病能致人死命;有的虽不迅速致人于死,但使人长期虚弱丧失劳动力;有的使人因食品源或职业活动而感染某些动物疾病,患上恶疾。所以,要保护畜牧业生产就要防制动物疫病,防制动物疫病是保护人体健康,扑灭和控制人畜共患疾病的必要措施,或者说是一个重要前提,只有有效地防制动物疫病,才能使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的健康。那么怎样有效防控动物疫病呢? 实践证明,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依法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规划和预案,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是有效的手段,也是唯一可行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这项规定表明,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法定的方针,是由国家实行的带有强制力的方针。这项方针在法律上所表现出来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有效地建立预防动物疫病的制度,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减少动物疫病和减少动物死亡,支持生产出更多的优质、无病害的畜牧产品,促进畜牧业的稳定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观念

要从经济和社会的角度,全面认识和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动物疫病防治是政府行为,政府必须加大投入,加强协调。动物疫病防治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关系到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是政府行为。针对存在的问题,国家必须在立法、组织机构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加大投入。动物疫病防治投入属于农业协议框架下,财政通过“绿箱”措施重点支持的领域,美国财政投入农业的比重占农业总产值的50%,欧盟为60%、日本为76.7%,印度为17%,我国仅为2%,而投入动物疫病防治的比重更小,WTO成员用于畜牧业的投资占畜牧业产值的8%。我国各级政府用于畜牧业的投资占农业投资的比重不到10%;我的投入差距更大。我国的低投入水平直接影响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加入WTO后,国家应该加大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投入,重点在兽医机构的基础设施、科研、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疫病诊断监测、疫情扑灭方面给予支持。所以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动物防疫监督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

动物疫病防治是饲养者的个人行为,必须提高防疫工作的成本意识。动物疫病的发生给饲养者直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搞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饲养者必须增加投入、合理投入。饲养者往往认为饲料、圈舍、仔猪、雏鸡、种蛋等是必不可少的饲养成本,不愿意在疫病防治方面投入,总抱着侥幸心里,平时不认真搞好疫病预防工作,一旦发病,盲目用药,成本增加,损失巨大,特别是小的饲养户,平时搞防疫1元钱都不爱花,一旦得病上百元的花治疗费,这种观念必须改变。在饲养场、饲养小区的建设过程中,要将防疫设施的建设纳入成本,平时要加强免疫、检疫、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管理,这都是饲养者必不可少的、合理的饲养成本。

动物疫病问题,已成为制约当今畜牧经济发展的瓶颈,又关系到农村经济、国际贸易和人们身体健康。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尤其在兽医机构、立法、投入和协调指挥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伐,研究制定从饲料、兽药、动物防疫、种畜种禽、商品畜禽到畜产品屠宰与加工全过程的防疫标准、安全标准、生产模式、监督法规和运行机制,实现从畜产品生产到餐桌全过程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畜产品的安全,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并力争通过国际认证。

 二、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要依法采取严格的预防措施

动物疫病防治涉及动物饲养、运输、屠宰、加工、经营、销售各个环节,一个动物从出生到成为合格的产品,摆到供人们食用的餐桌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社会的很多方面,甚至每个国家、每一个人。控制消灭一种动物疫病就等于消灭一个物种,而这一物种又是让人们难以察觉的病毒、细菌、寄生虫等。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行为,必须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社会上每个人的关注和支持。规范复杂的社会行为,必须加强相关的法制建设,提高法制意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规范复杂的社会行为,又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增强责任意识,不论是饲养者、经营者,还是管理者、消费者,都能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饲养者、经营者不唯利是图,管理者不徇私枉法,消费者不消费不合格产品。

在动物防疫法中所确立的预防动物疫病的制度和措施主要有下列几项。

     1.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和动物疫病预防应急预案。有利于科学地组织和推动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一是必须依法制定的,而且应当是切实有效的;二是,制定规划和应急预案的法定部门为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对于他们来说,这是一项法定的权利,也是一种严肃的责任;三是,各个有关的部门、地区,对于依法制定的规划和应急预案应当重视和尊重。

2.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这在动物防疫中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法律作了肯定,与之有关的有五项内容,一是确定了实行计划免疫制度的范围;二是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三是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名录仍授权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四是对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也要制定计划,采取措施,并非是放任自流;五是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

   3.运用国家的力量进行动物疫病的预防。法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这是体现了国家对动物疫病的预防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国家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动物防疫法中主要规定:(1)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这里所指的措施,并不仅仅是指行政组织方面的一些动员与要求,而且是指能切实有效的财力、物力、人力方面的措施,是指国家在预防动物疫病方面有责任提供财力方面、物资方面、人力方面的积极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2)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当有适量的储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是一项适应动物疫病预防特点的保障措施,又是一项以法律形式确立的重要制度,由国家纳入计划,或者说在计划中这已是一项法定的内容,不能忽视。

   4.广泛组织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在动物防疫法中明确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并列出了有关的事项作为法定事项。首先明确的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在法律上作了这么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为了有确定的工作内容,将应该做的事清楚地列了出来,成为法定的工作任务,有利于加强这些工作;二是确定了有关机构的职责,也就是必须依法尽职尽责地做好这些工作,而不是可以推卸或者放弃这些法定的职责。在动物防疫法中还明确了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这是从法律上肯定了乡镇一级的预防工作十分重要,是一个关键的环节,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是其法定职责。

   5.对关系动物疫病预防的重要事项作出了规范,主要有下列几项:

   (1)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这是对动物饲养场更为严格的要求。

    (2)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推;种畜、种禽是用作繁殖其后代的,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疫病的预防和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所以应当有严格的要求,坚持标准,以健康的种畜、种禽繁殖出健康的、抗病能力强的畜禽。

    (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这是为防止运输、包装环节传播动物疫病所作的规定。

    (4)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这是一项针对性很强、力度很大的强制性规定,目的在于严格防止病畜散布病原,传播动物疫病,防止其造成新的危害。

    (5)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因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其目的就是要保证安全,防止产生其他的危害。

    (7)要对实验动物严格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8)禁止经营染有疫病的、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中明令禁止的为下列六种情况: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这些规定所起的积极作用就在于严格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染渠道;切断疫区与非疫区有可能传播疫病的联系;杜绝有病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危害生产和消费者。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要加大畜产品生产的监管力度

一是广泛普及畜禽科学防疫和动物防疫法律知识。我国现行的畜禽饲养方式还是以农村散养为主,规模化饲养所占比例在逐年上升,因此,必须要下大力气普及科学饲养知识,提高饲养者的科学饲养技能和了解动物防疫知识,掌握动物防疫法律知识,确保在饲养环节的动物防疫工作到位。畜产品生产要按照国家标准安全体系组织生产。我们应该借鉴他们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畜产品精深加工和对外贸易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结构调整。要结合执业兽医准入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控机制,把契约户作为龙头企业的组成部分。从原料入场(厂)、生产加工到成品出场(厂),建立起符合国家动物卫生标准的监控机制,确保畜产品安全。

二是健全法律法规并严格执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畜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检测,同时建立建全市场准入制度,适应国际国内市场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要建立健全无公害食品标准和生产方式,组织企业开展ISO9000认证,实现畜产品生产规范化。重点抓好畜产品产地环境、畜产品投入品、畜牧业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等五个环节的管理,实施无规定疫病区建设和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让消费者在购买畜产品时消除不安全感。

三是整顿动物卫生环境。各级畜牧主管部门应经常派驻官方兽医,重点协助企业作好疫病防制和药残控制。对企业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实行检测,符合世界动物卫生标准的,应依法为企业出具相应的动物卫生证明、文件,并积极为企业通过动物卫生国际认证提供服务。要重点加强龙头企业用药监督,对使用违禁药物,隐瞒疫情不报、传播疫情的违法行为,要严历查处并停发各类动物卫生证明。培育和建立符合世界动物卫生标准的畜产品出口基地。可推荐选择一些龙头企业先行试点,吸引外商前来投资,以此促进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

四是转变服务方式。各级畜牧部门应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切实从管理型向监督型转变,从组织型向服务型转变,从区域行政型向企业市场型转变。要同龙头企业签定合同,推行区域防疫机制。围绕着有益于消费者身体健康这一宗旨,协调政府、企业和市场的关系,使我区畜产品顺利地进入国际国内市场,促进畜牧业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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