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哲 苏亚 闫明 斯琴 内蒙古自治区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呼和浩特 010010
摘要:本文阐述伴随生产与贸易的发展,我国各类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导致我国畜产品出口频频受阻,也给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了危害。针对解决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出了今后工作应采取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明确管理主体提高监督管理效率,加强畜产品标准化生产体系和检测标准体系、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全面推行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等相应对策。 关键词:畜产品 质量安全 对策
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畜产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因素,不应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日益关注畜产品质量安全这一问题。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和国内市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成为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技术壁垒。
目前,中国的猪肉、羊肉和禽蛋生产居世界首位,家禽生产居美国之后位于第二位,牛肉生产居美国和巴西之后的第三位。我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畜产品生产国,伴随生产与贸易的发展,各类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98年香港17名居民因食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残留的猪内脏而发生中毒;2001年又发生了广东河源的瘦肉精事件,有400多名市民中毒。2001年广东省兽药监察所提供的一份报告说,广州市上年初对待宰生猪进行抽检,盐酸克伦特罗残留阳性率高达59.4%;2002年1月,浙江省杭州、金华、嘉兴等地相继发生六起食物中毒事件;2002年10月18日上午,辽阳市区39人食用猪肉中毒。北京市卫生局在6家集贸市场采集了53件生猪肝样品进行盐酸克伦特罗检验,结果有4件阳性,阳性率为7.5%。内蒙古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呼和浩特市的部分屠宰场猪尿进行抽检,盐酸克伦特罗残留阳性率约9%。2003年国家农业部完成畜禽产品样品兽药残留和违禁药品检测18023个,有检出的样品1355个,其中超过残留限量的样品907个,占已分析样品总数的5.03%。
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一个综合问题,不仅仅局限于微生物污染、化学物质残留及物理危害,还包括如营养、食品质量、标签及安全教育等问题。目前影响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大致可分为兽药残留、违禁药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及动物疫病的流行和人为掺杂使假。兽药残留、违禁药物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也是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据统计,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物质大约有400多种,主要是兽药残留、违禁药物和重金属如铅、汞、镉、砷等。这些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动物性食品的富集作用使人中毒。动物疫病是影响畜产品安全的重大隐患。重所周知,近期在我国部分省市爆发的禽流感疫情必将对我国的养禽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也对我国的疫病防治产生严重的威胁,如最近东南亚爆发的禽流感和蒙古国爆发的口蹄疫等疫情对我国造成了很大的威胁。目前,畜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问题非常严重,已对国内畜产品市场造成巨大冲击。主要有注水肉增重;利用病、死畜加工熟食品出售;在畜产品中添加违禁用品以增加保鲜时间和色泽等。同时,动物性食品在生产、运输、包装过程中受到污染或用病畜、病禽制成的食品,导致大量的细菌、霉菌、寄生虫滋生,造成食物中毒。
这些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畜产品出口频频受阻,出口畜产品被进口国拒绝、扣留、退货、索赔和终止合同的事件时有发生,使我国畜产品信誉受到影响,出口贸易遭受巨大损失。1990年出口日本的一万吨肉鸡,由于检测出抗球虫药氯羟吡啶的残留量超标,要求我国政府销毁所有产品,给我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年,出口到德国的蜂蜜由于农药“杀虫脒”残留超标而被退货,接着欧共体、美国、日本也相继拒绝进口我国蜂蜜,使我国蜂蜜在世界市场上的销售发生严重困难。近年,发生荷兰销毁我国畜禽产品事件,给我国部分畜产品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1995、1996年,欧盟兽医委员会派员对我国进行了考察和评估,认为我国的兽医卫生状况达不到欧盟的要求,于是做出了从1996年8月1日起,禁止从我国进口禽肉的决定。1997,1998年欧盟又派员来华考察,结果仍达不到其要求。
尽管已作了大量的工作,为保障我国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立法和检测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没有跟上,我国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阻碍了我国农畜业经济的发展,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心身健康。为加强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继出台了《动物防疫法》、《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综合性法律以及正在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积极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同时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和《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为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但目前还没有一部覆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各个领域,涉及畜产品卫生、动物防疫检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与管理、畜产品中兽药、违禁药物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的监测、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警机制、市场准入、标准化生产体系和检测标准体系等法律和法规。应尽快起草颁布《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解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措施是加快立法、严格执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明确管理主体提高监督管理效率
要改变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分割的局面,应由农业部统一领导,协调畜产品生产与经营部门、动物疫病防治部门、兽药饲料监测与生产管理部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执法部门等组成的权、责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实行从生产到餐桌的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要逐步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垂直管理”,打破地方分割局面和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减少各部门的重复设置和避免地区之间的矛盾,提高行政效能。同时,引导和监督企业自身质量管理监控机制,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人员检疫检验和监督的效率,为建立统一精简、高效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体制和运转机制创造良好条件。
三、加强畜产品标准化生产体系和检测标准体系建设
畜产品标准化生产体系建设是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技术基础,也是畜产品规模化生产、打入国际市场的重要技术保障。随着我国加入WTO,制订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从养殖到产品加工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体系已成为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现实生产中的迫切需要。
同时,应加强检测标准体系的建设。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已组织制定农业国家标准400余项,行业标准1200余项,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199项,农业地方标准1.6万余项,组建全国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多个。标准范围从农作物种子、种畜禽发展到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热带作物、饲料工业、农机化、农村能源与环境、农业高新技术等各个领域。虽为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这些标准只侧重于农产品,而畜产品的标准体系建设与从根本上保障我国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还相差甚远。为适应中国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应加大了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力度。标准的内容从原来的产品标准延伸到关键技术以及加工、包装、贮运等各个环节。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四、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的建设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主要由畜产品标准化生产与管理体系;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兽药、饲料监测与生产管理体系;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体系等组成。这几大体系为畜产品质量安全起着决定性的保驾护航作用,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对畜牧业来说是挑战也是机遇,适时把握入世机会,迎接挑战,建立一套功能齐全、保障有力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对畜产品的安全性实行有效的监督检验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我国畜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保障。因此,要在机构设置、仪器装备、人才引进及管理等方面加大建设力度,并切实发挥其作用。
五、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
为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便开始了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可体系的建设。目前已建立水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认证中心并投入运行。但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还不健全,应尽快建立含盖畜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与检测监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认证认可体系建设。
六、全面推行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于2002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对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实施,2003年开始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施市场准入。但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仅在部分省市推行,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力地保证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今后应在全国全面推行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七、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
将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向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者提供质量、安全、标准、品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尽快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系统。同时建立健全畜产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运用信息技术建立起屠宰加工场、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的信用档案,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测,只要有涉及畜产品安全的制假造劣行为,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查实就将被记录在册,根据企业的记录由相关专家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认证。达到国家规定信用等级的企业可以进入市场,而达不到信用等级的将被清除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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