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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蔬菜标准文本内容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05-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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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满  李  峰  柯卫东

湖北省武汉市蔬菜科学研究所

目前,各地正在大力开展无公害食品蔬菜和绿色食品蔬菜的生产技术推广和应用,而这项工作的基础就是标准化。2000年至2002年,我国已发布有关无公害食品蔬菜、绿色食品蔬菜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60余项以及大量地方标准。作为蔬菜工作者,必将会越来越多地接触标准文本。然而,许多人虽然专业技术知识十分扎实,但由于对标准编制规则方面的知识缺乏了解,因而往往不能准确理解标准文本内容。下面,根据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结合自己在有关标准编制过程中的学习体会,着重介绍一些与准确理解蔬菜标准文本的主要内容有关的知识。

1 有关封面信息

任何一项标准文本都具有封面。封面主要用来标识标准,给出标准名称、编号、分类等信息。对于蔬菜标准使用者,主要应了解下列几方面的知识。

1.1 标准类别

封面上部居中位置为标准类别的说明。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四类。国家标准标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其中××为行业名称,蔬菜属于“农业”,主管部门为农业部),地方标准为“××××地方标准”(其中××××为地方名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代替,如“湖北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为“××××企业标准”(其中××××为企业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某一领域,若颁布实施了国家标准,则相应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若颁布实施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例如:国家标准GB/T18407.1―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已于2001年8月6日发布,2001年10月1日实施。但在此之前,部分省市已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标准,如DB44/102.1―1999《无公害农产品(或原料)产地环境标准》、DB32/T343.1《无公害农产品(食品)产地环境要求》,根据标准化法,这两个省的“无公害食品蔬菜产地环境要求”不应继续采用其地方标准,而应采用国家标准GB/T18407.1。同样地,有关无公害食品蔬菜产地环境要求方面的行业标准亦应废止。

1.2 标准编号

封面上,在表示标准类别的文字右下方为标准编号。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号组成。标准编号由标准的批准或发布部门分配。下面用3个例子来说明。

例1: GB/T18407.1―2001

例2: NY5010―2000

例3: DB42/T189―2000

1.2.1标准代号

我国国家标准代号为“GB”;行业标准代号视行业而不同,如“农业”为“NY”、“水产”为“SC”、“林业”为“LY”、“商检”为“SN”、“轻工”为“QB”等;地方标准代号为“DB××”(其中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如北京市为11、河北省为13、湖北省为42、江西省为36、四川省为51);企业标准代号为“Q/×××”(其中×××为企业代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代号后加“/T”时,表示标准为推荐性的;若不加“/T”,则表示标准为强制性的。例1、例2、例3分别为国家标准、(农业)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其中例1、例3为推荐性标准,例2为强制性标准。

顺便介绍一下,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当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当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标准的强制形式在标准“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全文强制形式的表述为:“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强制形式的表述方式视强制性条文多少而定。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多时,表述为:“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少时,表述为:“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当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在数量上大致相同时,表述为:“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另外,当标准的表格中有部分强制性技术指标时,在“前言”中只说明“表X的部分指标强制”,并在该表内采用黑体字,用表注的方式具体说明。按规定,标准中的同一条文不应同时出现强制性内容和推荐性内容(用表格方式表达技术指标的情况除外)。

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其范围与WTO规定的技术法规基本一致,是必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与国际上自愿性技术标准是一致的,它并不要求有关各方遵守该标准。但在被法规、规章、合同、协议所引用,或被使用者声明其产品符合某项标准时,应执行推荐性标准。

1.2.2标准顺序号

    标准顺序号位于标准代号之后,如例1中的“18407”、例2中的“5010”、例3中的“189”。但例1中“18407”后的“.1”却不是标准顺序号的组成部分,而是“部分”的编号。“部分”的编号和章条的编号一样,是一项标准的内部编号,只是将它放在了标准编号之中。例1提到的标准GB/T18407―2001实际上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GB/T18407.1―2001、GB/T18407.2―2001、GB/T18407.3―2001、GB/T18407.4―2001,这四部分虽以不同的文本分别发布,但它们仍属于同一个标准,标准顺序号都是“18407”,而“.1”、“.2”、“.3”、“.4”分别为该标准四个“部分”的编号。

1.2.3年号

标准编号的最后四位数为年号。以前发布的标准,年号一般用年号的后两位数表示,但现在发布的标准则将年号的四位数写全。年号与顺序号之间用一小短横线隔开。

1.3被代替标准的编号

一项标准若代替了某一项或某几项标准,则在该标准编号之下另起一行标识出被代替标准的信息,即被代替标准的编号。

例4:

                                  GB/T1.1―2000

               代替GB/T1.1―1993,GB/T1.2―1996

例4表示由标准GB/T1.1―2000代替GB/T1.1―1993和GB/T1.2―1996两个部分。

这里涉及到两个概念的区分:代替与废止。

某一版本被代替,并不意味着该版本作废。在其它标准、合同或协议中已经引用被代替版本,或新签定合同或协议时,双方同意使用被代替版本时,被代替版本可以继续使用。不过,在任何情况下都鼓励使用标准的最新版本。一个标准版本代替其它版本时,可代替一个或多个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某一版本被废止后则不能继续使用。新制定的标准、新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均不允许使用被废止版本,已经引用先前版本的标准、合同、协议或有关文件亦应进行修改。废止先前版本时,可废止一个或多个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若有文件版本被代替或废止时,则有关信息在标准文本“前言”中均有详细说明。

2. 有关规范性引用文件

     标准文本中常有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下面举例进行说明。

     例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T 391―2000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 393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NY/T394―2000  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规范性引用文件在标准的第2章,开始为一段固定的引导语,其后为引用文件。

2.1 关于“规范性引用”

所谓“规范性引用”,是相对“资料性引用”而言的,是指标准引用了这些文件的条款后,这些条款即构成标准整体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标准文本中的其它规范性要素具有同等效力。在使用标准时,要想符合标准,还应遵守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被引用条款。“规范性引用”的表述方式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照……的要求。”

2.2 关于“文件”的范围

在我国以前的标准中,该章称“引用标准”,只引用标准。从2001年开始,该章不仅包括引用标准文件,还包括其它文件。标准中可列出的国内文件有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文件、法规、规程等;国际文件有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法规、技术法规、指南、技术报告等。不过,我国发布的无公害食品蔬菜和绿色食品蔬菜标准中,引用文件仍以标准为主,其它文件极少引用。

2.3 关于引导语

2.3.1 所列出的不仅仅是标准,还包括其它文件。例5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即为法规性文件。

2.3.2 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所列文件的条款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并不是被引用文件的全部内容构成标准的组成部分,而是所列文件中被引用的条款构成了标准的组成部分。

2.3.3 对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只是指定的版本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但只要可能,鼓励使用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例5中,NY/T 391―2000 、NY/T394―2000两个标准文件编号中,均注有年号“2000”,即为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均为2000年版。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有针对这两个标准文件的修改单发布,亦有可能对其进行修订而发布新的版本(假设为分别为NY/T 391―2006 、NY/T394―2007),则这些新发布的修改单和新版本的内容,均不能自动适用于引用它们的标准。但是,鼓励人们在引用这两个标准时,对可否采用其最新版本内容的问题进行探讨,如若可行,则采用其最新的版本内容。

一项标准,在注日期引用文件时,均会将其所引用的条文、图表等内容在被引用文件中的位置进行明确标识,如“应按NY/T 391―2000中4.1、5.1和第6章的要求。”“应符合NY/T394―2000中4.1的规定。”亦可注日期引用标准的某一部分,如“茄果类种子应符合GB16715.3―1999的规定。”

2.3.4 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

例5中,NY/ 39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两个文件均未注明发布年号,即为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这意味着,不论这两个文件的内容如何更新,或以什么样的版本发布,其最新版本的内容都自动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

只有引用完整的文件,或引用标准的某个完整部分时,才可采用不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方式。而且,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根据标准的目的,可接受引用文件的所有变化;

②属于资料性引用的文件(但这部分是不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一章的)。

2.3.5 标准“部分”的引导语

有的标准是分“部分”发布的,如例1。分部分时,部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引导语中,将“本标准”改为了“本部分”。在标准的其它内容中,凡涉及“本标准”三字的,亦均改为“本部分”。有时,在“本部分”三字前,还有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如“GB/T18407的本部分”。

3 关于附录

许多标准都有附录。根据附录的性质,可将其分为两类,即“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我国以前的标准中分别称“标准的附录”和“提示的附录”)。附录的性质在标准的前言、目次、条文及附录本身的相应位置均有明确的标识。

3.1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给出的是标准正文的附加条款,是对标准某些条款的进一步补充或细化,也是构成标准整体不可分割的内容,为标准的规范性要素。如《NY/T5105―2000 无公害食品  草莓生产技术规程》的附录A“无公害草莓生产禁止使用的农药”,是规范性附录,是对该标准第3.8.7条“药剂防治”中有关“禁止使用农药”内容的细化。在使用标准时,规范性附录中的条款应同时被使用。

在标准条文中,凡是用“按附录A的规定……”、“遵照附录C的规定”、“……见附录B”等措辞提及的附录,均为规范性附录。

3.2 资料性附录

资料性附录给出的是对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提供的是一些参考资料。资料性附录给出的信息一般为:标准中重要规定的依据或对专门技术问题的介绍、标准中某些条文的参考性资料及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等。标准条文中提及资料性附录时,常用措辞为“参见”,如“参见附录B”。

4 标准条款表述所用的助动词

标准中包括有“要求”、“推荐”、“指示”、“陈述”等条款,还包括若干资料性内容。符合一项标准,并不意味着要符合标准的所有内容。资料性要素、陈述性条款(即表达信息的条款)均不需要执行。推荐性的条款为首选条款,但未必是所要求的。只要执行了标准中的“要求”性条款,就可以认为符合标准。标准文本中,不同的条款使用的助动词不同,因而可据此判断哪些条款是应该遵守的,哪些条款是可以选择的。

4.1 应、不应

标准中带有“应”、“不应”作助动词的条款,是表示“要求”性的条款,标准使用者应严格遵守。在特殊情况下,“应”还有“有必要”、“要求”、“要”、“只有……才允许”等等效表述形式;“不应”则有“不允许”、“不准许”、“不许可”、“不要”等等效表述形式。另,用祈使句表达的“指示”条款,亦属对要求的表达,应予遵守。无公害食品蔬菜和绿色食品蔬菜标准中,有关产地环境质量、产品质量、农药与肥料使用原则、标志与标签等方面的内容中,常用这类助动词来表述“要求”性的条款。

例6:“绿色食品水生蔬菜产地环境条件应符合NT/T391―2000中4.1、4.2和4.5的规定。”其中的“应”表示“要求”、“要”之类要严格遵守的要求,若没有达到标准要求,则不能作为“绿色食品水生蔬菜产地”。

例7:“A级绿色食品水生蔬菜生长期不应使用除草剂。”其中的“不应”表示“不准许”、“不允许”这种要严格遵守的要求,否则就没有达到标准要求,不能作为“A级绿色食品水生蔬菜”。

4.2 宜、不宜

助动词“宜”、“不宜”表达的是,在几种可能性中推荐特别适合的一种,不提及也不排除其它可能性;或表示某个行动步骤是首选的,但未必是所要求的;或(以否定形式“不宜”)表示不赞成但也不禁止某种可能性或行动步骤。在特殊情况下,“宜”的等效表述有“推荐”、“建议”等,“不宜”的等效表述有“推荐不”、“推荐……不”、“建议不”、“建议……不”等。在有关蔬菜栽培技术规程一类的标准中,涉及用种量、播种定植期、田间管理措施等方面的内容时,“宜”和“不宜”是最常用的助动词。

例8:“莲藕露地栽培时,每667m2用重种宜为200kg。”这里,首先为标准使用者推荐了用种量,但未提及也不排除使用其它用种量(如150kg、250kg)。

例9:“蕹菜在武汉地区的露地播种期不宜早于4月10日。”这里,不赞成在4月10日前播种,但并不禁止在4月10日前播种。

4.3 可、不必

    带助动词“可”、“不必”的条款,表示在标准的界限内所允许的行动步骤。特殊情况下,“可”的等效表述有“允许”、“许可”、“准许”等,“不必”的等效表述有“不需要”、“不要求”等。

例10:“莲藕地下根状茎形成三个或三个以上膨大节间时,可采挖上市。”其中的“可”表示“允许”、“许可”,但并不包含“应”的含义。

例11:“早熟莲藕栽培时,不必进行第三次追肥。”其中的“不必”表示“不需要”、“不要求”的意思。

4.4 能、不能

    助动词“能”、“不能”用于陈述由于材料的、生理的或某种原因导致的“可能”和“能够”。特殊情况下,“能”的等效表述有“能够”、“有……的可能性”、“可能”等,“不能”的等效表述有“不能够”、“没有……的可能性”、“不可能”等。

例12:“鄂莲五号莲藕每667m2产量能达3500kg。”这是表示鄂莲五号品种在某种情况下的生产能力。

例13:“在武汉地区,蕹菜开花期迟于9月中旬时,其种子不能成熟。”这里,“不能”表示“不可能”、“不能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发布实施). 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

3.白殿一主编.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实施指南.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

4.沈  同主编. 标准制定和编写实用问答.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

5.夏国俊主编. 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执法监督与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手册. 长春:吉林摄影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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