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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农机产品质量调查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05-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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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  郝文录  王松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促进法》从全国人大立法的角度对农机质量调查工作赋于法定地位。本文围绕贯彻《促进法》建立农机质量调查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建立农机质量调查制度的客观必然性

1、连续六年的质量调查收效明显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起飞,农业机械需求量逐年猛增,为了解决农业机械在使用中暴露出来的故障频繁,用户投诉不断上升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农业部组织对一些在用的、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影响较大的特定机具进行了质量调查。1999年,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有关省鉴定站和基层农机技术人员开始实施联合收割机质量跟踪调查项目,在40万亩作业现场共对5000多台参加跨区作业的小麦收割机进行了历时三年的质量跟踪调查。进入2001年后,又先后对水稻联合收割机,背负式喷雾机,种子加工机械进行质量跟踪调查和质量普查,取得显著成效。调查结论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发布,并反馈给生产企业。明显提高了机具质量改进频次和速度,促进了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联合收割机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从8.8小时提高到19.1小时以上。同时压缩和限制了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和生存空间,起到了整顿市场秩序、扶优限劣的作用。

通过质量调查使政府主管部门全面掌握产品的整体质量状况和行业发展动向,为农机化快速、稳定和持续发展提供准确的管理和决策依据;有效地引导农机产品市场的发展,实现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服务农民的良性循环。农民用户依据质量调查结果,放心地购买适合自己地区特点、并在实际使用中性能较可靠的机器,从而减轻负担,保护了自身利益,达到了增收的目的。质量调查发挥了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的重要作用。

2、质量调查促进质量观念的更新和标准化工作

在旧的质量观念中,产品质量的好坏、高低,是在产品出厂时用产品技术指标(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等)衡量,凡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就认为质量是好的,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生产新技术、新农艺拓展实施,这种质量观念越来越不能适应生产实际发展的需要。要求产品符合现行标准是正确和必要的,但产品的适应性、可靠性是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仅仅通过标准对农机产品进行出厂质量评定,只能认为其是合格产品,却不能说明它是满足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的质量好的产品。质量调查弥补了原有监督模式的不足,依据产品标准但不拘泥于标准,以符合用户需要和作业要求为最高要求,使得由于标准的滞后性和局限性而造成的问题,在质量调查的过程中提出来并加以解决。由于选用较大的调查基数,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处理调查结果,调查结论与传统的单机试验相比具有更高的可信度。这一方法的实施不仅促进了产品质量的完善,更促进了标准的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

3、建立质量调查制度符合客观要求

在目前实施的质量检验工作中,以监督抽查、市场抽查、行业统检、市场打假为主,均是对产品本身的制造质量进行评定,十多年来为促进和提高我国农机产品质量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农机产品作业条件差异大,作业环境相对较差,作业季节性强,对机具的适应性和可靠性要求较高。因此,仅通过传统的质量监督手段,难以对农机产品在实际使用中是否能满足对产地、作物、品种、气候条件的适应性、可靠性要求作出真正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常常出现检验合格的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屡出问题的现象。质量调查针对农机用户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机产品的适应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与质量抽查以及其他类型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目的是一样的,但方法、途径不一样,调查的对象、内容、方式、评价侧重有很大的区别,考虑了时间的代表性、数量的代表性与地区的代表性,比较全面的分析使用中的质量状况,是评价农机产品质量手段的创新。全国或区域性的质量普查、选型试验、调查能更全面、更深刻地反映产品的质量状况。反映较集中的问题,包括机手对机具质量和企业“三包”服务的评价,机手参加培训的情况及操作、保养和调整技能状况,机具的地区适应性、使用方便性、作业性能、故障分布和安全性,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企业。这对于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三包”服务水平、促进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加快开发满足不同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的多档次农机产品、开展农机具选型,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都有很好的促进和帮助作用。

因此,在总结近年来工作基础上,按照《促进法》的要求,把质量调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二、质量调查制度基本内容和的特点

质量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质量跟踪调查,二是质量普查。其具体内容、特点分析如下:

1、质量跟踪调查的内容、特点和作用

作为质量调查制度重要基本方式之一,质量跟踪调查是依据农业生产需要,选择与国家发展计划和当前工作要求紧密联系的,涉及人民生活、健康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机械,在特定时期内展开调查工作。

质量跟踪调查的突出特点是以农民在农业生产实践中对机具的评价为主要依据,通过面上调查和重点跟踪相结合的方式,对产品进行全工作过程的跟踪和调查,经过对所有调查问题的归纳、汇总和分析,产生调查结论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论能够有效地向用户传递质量信息,指导用户根据自身条件选购适用的产品;调查结论能够使企业了解自己产品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质量改进。

质量跟踪调查是一个对产品质量问题的纵向深入挖掘的过程。在特定时期内结合某种产品的特定机型展开调查工作,通过制定一套比较完整的调查方案和技术路线,对该种产品在生产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进行纵向的实时跟踪,寻找出制约产品质量的突出问题,并最终在适用性、使用效果、售后服务等方面上给出该产品的评价结果。

质量跟踪调查更新和深化了产品质量观念,建立了符合实际的可靠性评价方法,通过机器的实际作业对其质量进行评价,把符合标准与满足生产实际需要有机结合起来。实践证明:通过开展质量跟踪调查,不仅可以准确客观地评价农机产品质量,同时对于规范农机产品市场,促进农机企业有序生产发挥重要作用。

2、质量普查的内容、特点及作用

作为质量调查制度的另一种基本方式,质量普查是根据当前农业生产的发展要求,对特定农机产品开展不定期的产品质量情况调查活动。

质量普查范围广,基本涵盖了该产品的绝大部分生产企业和部分经销商及用户,普查内容比较宽泛,包括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需求,包括产品的水平及国际同行业发展问题,产品的安全性问题,包括标准的使用问题等。通过质量普查,可以发现行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可以摸清该产品的质量情况和行业发展状况,为掌握全行业发展动向和实施针对性监督提供第一手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将于2004年11月1日施行,《促进法》的实施要求我们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调查的方法和程序,建立合理的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建立起通畅的产品质量反馈及后续处理机制,使之与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向前推进,保障我国农业生产快速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要认真研究,做好质量调查制度框架设计和文本起草工作,把建立质量调查制度与当前的质量调查工作密切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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