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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体系的国际比较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05-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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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红  刘自杰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081)


摘  要:欧盟和其他一些国家实施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保护类型分为消极保护和主动保护。已有17个国家制定了专门法律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对于促进我国名、特、优农产品的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比较


地理标志注册保护制度是指对在传统的特定地理区域内生产加工具特定品质的产品和加工工艺实施地理标志注册保护。
1  欧盟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欧盟地理标志(GI)保护分为2种:地理标志保护(PGI)和原产地保护(PDO)。PDO比PGI要求更为严格。具传统自然和文化特点的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是欧盟地理标志注册保护的主要对象。1992年7月14日通过并在2003年4月得以修正的EEC2081/92条例,是欧盟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依据。该条例对受保护的产品范围、产品名称、注册要求、注册程序、保护内容等均作了相关规定。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注册既可以是欧盟层面,也可以是欧盟成员国国家层面,申请主体既可向欧盟成员国提出申请,也可向欧盟提出申请。不同欧盟成员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和现行政策不一。法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着专门的法规和注册体系。意大利、英国、西班牙等国家没有真正意义上国家层面的注册保护,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将自动转交给欧盟委员会。向欧盟提出注册申请,必须经欧盟委员会审查。此外,欧盟建立有完善的注册审查制度和公告制度,注册程序中涉及欧盟多个委员会。第三方国家可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地理标志保护申请,但注册程序更为复杂。
2  部分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体系比较
2.1  消极保护和主动保护
目前,世界上已有17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对GI进行保护,其他很多国家利用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GI进行保护。保护类型可分为2种:消极保护和主动保护。
消极保护是指有立法但没有相应注册体系的保护,典型国家为新加坡和拉脱维亚。新加坡和拉脱维亚自1999年开始立法对GI进行保护,立法中规定GI注册者可以向侵犯他们权益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诉讼对象包括:(1)其产品不是出自标明的地理区域;(2)产品构成了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人可以直接向法庭提起诉讼而不必要向受理注册的行政主管机关上诉。这种保护水平依然很高。例外,印度关于GI保护的法令中既对注册的GI规定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对没有注册的GI提供保护。相反,主动保护是指引入注册体系进行保护。
2.2  受保护产品和名称
有许多国家不仅仅对农产品和食品进行GI保护,而且对工业品与手工业品进行GI保护。如捷克、土耳其、泰国、俄罗斯、印度等国家对丝绸、地毯、白瓷等进行保护。拉脱维亚、瑞士等一些国家将保护范围扩大至服务领域。除传统的地理名称以外,非传统的地理名称、已经不存在的传统地理名称、图形标志、传统的名词等及其组合均可以成为受保护名称。
一些国家明确在相关法令中列出了受保护的名称和产品。如印度的GI保护法中规定“如果一个地理名称妨碍他人的生存与宗教信仰,则不受保护”、“涉及社会等级的地理名称、易混淆的正式地理名称和违反社会公德的地理名称均不受保护”。泰国规定“仅仅违背公共良俗与公共政策的名称不能注册为GI”。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反对将通用名称和同音异义词作为GI保护。
2.3  GI申请者
欧盟规定所有的农产品和食品生产者、加工者个人和团体均可申请GI保护;匈牙利、马来西亚规定GI申请者也可以是消费者协会;土耳其规定与产品或地理区域相关的公共机构也可申请GI;泰国规定无论是行政团体、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地方管理机构,还是个人、非生产的贸易商,均可申请GI。
2.4  注册受理机构
意大利、西班牙、希腊、爱尔兰、芬兰等欧洲国家主要是农业部受理GI注册申请;土耳其、保加利亚、俄罗斯、亚美尼亚、泰国是专利与商标局受理GI注册申请;马来西亚是由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地理标志中央办公室受理 GI申请。
2.5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申请名称、地理地址、申请人国别、申请区域的范围;地理区域注册区、地理区域的范畴、地理区域的产品特征;产品质量、声誉与其他特征与地理区域之间的密切关系。
2.6  注册程序
2.6.1  异议程序  目前,只有捷克没有提供异议的机会,但采取了注册后可以撤销GI的补救措施。
2.6.2  申请期  通常情况下申请期为1~3年。马来西亚、白俄罗斯规定注册期为6个月,印度、泰国等可能长达5年。
2.6.3  保护期  一般为无限期保护,但有些国家规定为10年。马来西亚对于不同产品规定10~30年不等的保护期限。不同产品的注册费用也不相同。
2.6.4  修正程序  大部分国家都规定了相应的修正和撤销程序。
2.7  保护效力
马来西亚、拉脱维亚等国家根据《与世贸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援引相关规定对注册GI进行保护。泰国对丝绸、大米等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欧盟对葡萄酒的保护高于其他国家水平。
2.8  特殊条款
对于商标与GI之间,同等情况下GI优先,GI可以与商标共存。大多数国家采用TRIPs协议规定,商标与GI先注册拥有优先权的原则。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在商标法中规定不允许商标与GI共存。
2.9  惩罚措施
惩罚措施包括:没收非法GI产品、阻止侵权,补偿损失、处以罚金,销毁非法GI标签、包装及印刷材料等,刑事处罚等。
3  启示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对于促进我国名、特、优农产品的生产和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农产品生产地域范围广,区域特征突出,农业自然资源丰富多样,传统地理文化悠久深远,传统加工工艺出色。我国传统的茶叶、酒类、豆类、蔬菜、水果、粮食等农产品与加工制成品品质特征往往与地域密切相关。我国《农业法》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但目前,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保护没有纳入专门的立法管理。过去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难以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战略,许多产品的价值得不到应有的提升,许多独具地方特色的农产品未能得到很好的开发,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有的甚至不断萎缩。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应在挖掘潜在的地理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同时,加大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保护,提高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康耀坤.TRIPS与我国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兰州学刊, 2003,(6):131-132.
[2] 汪泽.TRIPS有关地理标志规定的实施.中华商标,2000, (3):38-41.
[3] 任大廷,肖洪安.浅议地理标志与农业经济发展.农业经济,2003,(7):3-4.
[4] 蔡宝刚.强化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法理分析.法学杂志, 2003,(7):25-27.
[5] 李睿.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分析和建议.国际商务研究,2000,(5):6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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