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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食物营养教育示范基地申报指南》的通知

文章来源: 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  作者: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8-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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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国家食物营养教育示范基地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的《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进一步动员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聚焦健康中国建设发力共进,更加有效推进食物营养教育示范工作,现将《国家食物营养教育示范基地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申报。

  

   附件:国家食物营养教育示范基地申报指南

         国家食物营养教育示范基地申报书

  

                                   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国家食物营养教育示范基地申报指南

  

  为做好国家食物营养教育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规范基地管理,保障基地教育示范实施质量,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总体思路

  为宣传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战略,推动落实《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充分发挥国家食物营养教育示范基地在健康中国建设进程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基本原则

  国家食物营养教育示范基地的创建坚持“试点先行、分类指导、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创建和培育一批国家食物营养教育示范基地,是探索提高我国居民营养健康素养的有效路径和重大举措。

  三、申报条件

  示范基地是指具有特定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主要包括企业、教育科研机构、地方政府和信息传媒机构等),并能够依托各种资源载体(包含但不限于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普及正确的食物营养与健康知识。

  (一)企业申报条件

  1. 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的非盈利机构应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有效登记时限内;没有严重违规、整顿与处分记录。

  2. 申报企业与食物营养健康产业关联度强,在本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未出现过重大食品安全类违法违规事件。

  3. 产品以营养健康为发展方向,产品的营养标签及广告内容须符合法律规范、科学客观。

  4. 具备开展食物营养教育所需的平台或设施(如:展览馆、体验馆、参观通道、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具备食物与营养方面的人才队伍,有能力开展食物营养教育工作。

  5.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

  全国绿色食品示范企业;

  全国食品科普教育基地;

  省级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

  拥有省部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中华老字号;

  中国绿色饭店;

  中华餐饮名店;

  拥有国家级其他平台或权威认证。

  6.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积极参与食物营养教育相关工作。

  7. 集团下属子公司符合以上条件的,集团或其子公司均可组织申报。

  (二)教育科研机构申报条件

  1. 高校应开设有食物营养教育相关的学院或专业;科研院所应具有食物营养相关的研究团队;高校及科研机构均应承担有与食物营养相关的项目或研究工作。

  2. 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开设食物营养教育相关的特色课程,教师应定期接受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3. 教育科研机构应具备开展食物营养教育所需的平台或设施(如:展览馆、体验馆、网站、手机应用APP、微信公众号等);具备开展食物营养教育工作所需的人才队伍,有能力独立开展科普教育工作。

  4.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积极开展或参与食物营养教育相关的活动。

  (三)地方政府申报条件

  1. 市(县、区)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并制定管理办法,确保本市食物营养教育工作长期有效的开展;具备开展食物营养教育所需的人才队伍和工作场所。 

  2. 市(县、区)政府须积极引导域内有条件的单位加入到示范基地的创建中。对域内申报食物营养教育示范基地的相关单位,以及已被认定的示范基地创建单位给予相应政策的引导与扶持。

  3. 市(县、区)内建设有开展食物营养教育工作所需的场所、平台或设施(如: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体验馆、示范园、网站、手机应用APP、微信公众号等),且对民众开放。

  4. 市(县、区)政府能够积极组织或参加与食物营养教育相关的科普类、学术类或其他公益性活动;在公共场所、网站、电视栏目等举办各种形式的食物营养教育活动。

  5. 对域内其他单位举办的食物营养教育相关活动提供一定的支持。

  6. 域内累计拥有至少三个地理标识农产品或有机农产品,或累计拥有至少三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或平台:

  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

  全国绿色食品示范企业;

  中华老字号;

  中国绿色饭店;

  中华餐饮名店;

  全国食品科普教育基地;

  省级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

  省部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拥有国家级其他平台或权威认证。

  (四)信息传媒机构申报条件

  1. 网站及报刊杂志上应有专门的板块,定期发布与食物营养相关的文章或科普知识。

  2. 广播、电视台应具有专门的食物营养教育栏目,定期举办相关的节目。

  3. 所传播的食物营养教育知识应具有权威性,不得误导民众。

  4. 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5.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积极开展或参与食物营养教育相关工作。

  四、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书填写与材料报送、组织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论证、批准筹建五个环节。

  (一)申报书填写与材料报送

  申报单位按照指南要求填写《国家食物营养教育示范基地申报书》,经推荐单位初审推荐后,于每年10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六份报送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组织推荐

  申报材料须经过推荐单位初审并推荐。

  推荐单位可为以下组织(每个组织限推荐3个申报单位):

  1. 地方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

  2. 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3. 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或院士;

  4. 省级或地市级农业或卫生主管部门。

  (三)形式审查

  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报材料后,适时组织对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的,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并报送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纳入专家论证范围。

  (四)专家论证

  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对基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明确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审核。

  (五)批准筹建

  对通过专家论证的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国家食物营养教育示范基地建议名单”,报送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授牌命名,并颁发证书。

  五、联系方式

  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办公室,邮箱:sfncc@caas.cn

  刘  锐,手机:13426342150;

  李  蒙,手机:15600801090;

  朱  宏,手机:17701025838;

  卢士军,手机:15910665751。

   六、材料提交地址

  电子版材料发至邮箱: sfncc@caas.cn 

  纸质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旧主楼农业部食物与营养发展研究所,收件人:蒲刚伟,电话:1881316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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